周晓娟法律咨询网为您提供事实婚姻的概念和事实婚姻的法律态度.
事实婚姻的概念:
事实婚姻,指没有配偶的男女,未进行结婚登记,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,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。现在这种关系普遍存在与青年以及大学生当中。
事实婚姻的法律态度:
1.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。认为婚姻应重事实轻形式,以利于夫妻关系稳定,罗马法中的时效婚、英美的普通婚姻即属此。英美法系国家大多认为,婚姻成立只要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,即当事人有结婚能力、目的、同居事实及公开的夫妻关系即可,而不要求具备形式要件。“当事人只要能证明两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,其婚姻即被推定为有效。”还有中国的台湾和澳门地区也均承认事实婚。
《澳门民法典》第1471条将事实婚界定为:“两人自愿在类似夫妻状况下生活者,其相互关系即为事实婚关系。”第1472条进一步作了限制性规定,即“具有事实婚关系者要产生法律效力须符合三个条件:一是双方均为十八岁以上;二是无明显精神错乱以及因精神失常而导致禁治产、无配偶、非直系血亲关系及二亲等内旁系血亲关系;三是在类似夫妻状况下生活至少二年。”“如开始同居时,事实婚关系之一方或双方尚未成年,则有关期间须自年龄较轻之一方成年之日起计算。如事实婚关系中之任一方为已婚,则有关期间须自其与配偶事实分居起计算(第1472条2款)”。
“在中国台湾,虽然结婚应当进行登记,但结婚登记并不是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,仅产生推定婚姻之效力,如果当事人已经举行了民法所要求的公开仪式,即使没有办理结婚登记,其婚姻仍然有效成立;反之,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当事人不具备民法所规定的公开仪式,即使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,其婚姻关系也无从成立。结婚登记的效力仅为程序上举证责任的转换,对法律所规定的结婚形式要件并无影响。”
事实婚姻的解除尚没有统一的标准,不懂的可以进行法律咨询和律师咨询,以确保其不违背法律的准则。http://www.lawyerzxj.com/flgw.asp